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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騏科技】實現城區污水潔凈處理,營造和諧人居生活環境
缺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機制
由于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存在技術多樣化,污水水量大,覆蓋面廣等特點。缺罰有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管的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缺乏完善的監管體制
大部分的污水處理設施都沒有統一設置標識,標牌、工程編號,沒有統一的規章制度依據、沒有管理模式可以參考,給監管、維護和長效管理帶來了難度。
(2) 治理設施產權不明確
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建設和監管涉及多個部門,以浙江省為例,“美麗鄉村”建設項目中的牽頭單位為環保局,“五水”期間牽頭單位是農辦還有部分“世行辦項目,再加上設施以建設為主,各省、市緩層面也基本沒有正式文件,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可操作的加強管理方面的文件使得治理設施的產權所有者和責任主體不明確。
(3) 運維管理的基礎支撐能力薄弱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政策,標準對農村水環境保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未系統地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相關投資建設、排放、運行等標準農環境保護投入總體不足,農村水環境治理投入更為有限,監管能力方面,多數縣市級環保部門工作力量薄弱,絕大多數鄉鎮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和編制,缺乏治理設施運行、監管的隊伍。
(4)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我國農村污水處理廠主要由所在地村集體管理,村民的管理操作水平相對較低,且缺少的技術人員:管理體制不完善,缺少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所需要的檢測儀器和污水處理運行管理經驗。
(4) 有效評價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市場內發展動力不足
多數地方對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方面考核涉及較少,評價和激勵機制未能形成,如浙江省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評價偏向于治理設施建設目標完成率同時,針對治理設施環境監管制度也尚未建立,難以用環境監測分析數據評價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績效。另外,治理設施市場化程度不高,市場“需求”不足,缺少規模效應,盈利面較窄,加之領域較新、政策措施扶持缺失,市場參與主體性不高,市場發展內在動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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