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臺灣方面的繁體版本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稱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簡稱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 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2010年8月17日,臺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它實質上是兩個經濟體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時又包含若干早期收獲協議。臺灣產地證CECA辦理流程
條 目標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海峽兩岸同意,考慮海峽兩岸的經濟條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海峽兩岸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海峽兩岸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海峽兩岸同意,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后六個月內就《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并盡速完成。
二、《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于海峽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