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根據《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及微功率(短距離)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但不包含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目前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
主要測試內容:RMS相位誤差; 頻率容限; 功率控制; 射頻輸出調制頻譜;
傳導雜散發射; 峰值相位誤差;大平均功率;突發時間功率關系;
射頻輸出切換頻譜;靜態參考靈敏度; 輻射雜散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