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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降低征收率及開具發票相關問題
李經理15314328979
關鍵詞:代理記賬公司,代理記賬 一鍵報稅,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會計
我是山東省一家個體工商戶,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4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能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嗎?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由于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4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您4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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