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舊書回收浦東新區回收舊書浦東新區收購舊書所謂歷史文物性,當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古書版印、抄寫的時代較早而具有歷史文物價值;二是指古書可做為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的文獻實物見證而具有某種紀念意義。從這樣一種理解出發,那么所謂古書的歷史文物性,首先就需要有時代概念,也就是說,什么時代以前刻印、抄寫的古書,才因具備歷史文物價值而被視為善本。不明確這一點,在浩如煙海的古書中選擇什么是善本,就會茫然失措,無從下手。當然在工作實踐中又不能完全拘泥時代界限,完全拘泥這點,呆板地以時代劃線,既可能把時代界限以前的古書不分青紅皂白、優劣精粗一律視為善本;又可能把時代界限以后的古書一律視為俗本劣本而扔下不管。關于時代界限也有很多不同的劃法。日本人關于中國古書歷史文物性的時限劃法,是劃在明朝正德(1521年)及正德以前。也有人劃在明嘉靖(1566年)及嘉靖以前。《中國古籍善本書總目》編委會,則把時限劃在明末(1644年)以前。也就是說,在這些時限以前產生的中國古籍,一般都被視為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規定,凡清乾隆六十年(1795)以前出品的文物和出版的圖書,都在國家法律保護之內,不得出口。這雖然不是給善本劃定時代界限,但卻劃出了古書是否具有歷史文物性的時代特征。我們在討論古書是否具有歷史文物價值時,完全可以和國家法律一致起來,以1975年為時代界限。對這一年以前產生的古籍,無論它是稿本、寫本、抄本和印本,著重從歷史文物性的角度,考察其是否為善本。在通常情況下,這樣處理一般不會產生什么大問題。至于有些書雖然產生在這個時限以前,但內容平淡無奇,刻印粗糙不堪;或殘缺過甚,校勘不精,又世不罕傳,則亦可不必視為善本。這樣,我們就能在收藏時做到有時限,又不唯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