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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注冊資本越大,說明這家公司的實力越雄厚。這樣你就可以過大吹噓資本的儲量了嗎?公司注冊資本寫的越多越好?誤區!大!錯!特!錯!
先普及“注冊資本”相關基礎知識
注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目前“資本”已經變更為“認繳登記制”。這是指企業可以去工商局自主認定一個金額,自主認定時間。只要在認定的時間把認繳補足就行了。
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高也沒有限制。
具體是指什么含義呢?
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股份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購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即注冊資本的大小依然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所以,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并非意味著股東僅在實繳資本范圍內承擔責任。
那些所謂心存僥幸的公司股東們,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否則自食其果。
甲公司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50萬元。由于公司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520萬元。于是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有股東提出,按照公司的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以股東實繳注冊資本50萬元,以50萬元對公司承擔債務即可。經股東討論一致,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不再經營,解散公司。
乙公司得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歸還貨款520萬元及違約金,甲公司敗訴。因甲公司沒有履行判決書,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發現甲注冊資本1000萬,實繳50萬元,還有950萬沒有實際繳納。于是法院在執行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由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范圍內承擔責任。
注冊資本登記時切記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時頭腦發熱已經寫的很大,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姿勢不對,起來重睡”~盡快減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