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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SVHC 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法規要求
REACH SVHC 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法規要求
1. 法規的要求:
REACH法規第 , , , 以及57,59條中都涉及了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對歐盟外的物品制造企業而言,符合了以下的條件,就需要向ECHA進行通報:
該物質按照程序被列入了附件XIV中;
物質在在物品中總含量超過了1 t/a/每制造商或進口商;
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了 %(質量分數);
該物質未就此用途進行注冊。
此外,若制造商或進口商在包括處置在內的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可以排除向人類或環境的暴露時,則無需通報,但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適當的說明。當物品在物質列入附件XIV之前就已制造和/或進口(注意:此處的制造和/或進口是針對歐盟制造商或進口商,而非針對歐盟外制造商!),此時也不用進行通報。因此,并不是所有的SVHC都需要進行通報!
2. 通報的信息:
依據REACH法規第 條的規定,通報的信息應包括:
制造商或進口商的身份及聯系方式;
注冊號(若有);
物質的特征;
物質的分類(ECHA給出);
物品中此類物質的用途的簡述及物品用途的簡述;
物質的噸位范圍,如1~10 t,10~100 t 等。
3. 通報的期限: SVHC物質被確定后的六個月內,首批通報自2011年6月1日開始。
4. 企業的應對解析:
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要求,主要是基于此類物質的毒性及對人體和環境的有害性。
關于通報,應該是由歐盟境內的制造商和進口商來完成。中國企業作為歐盟外的物品制造商,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判斷自己的產品中含有的物質是否是需要通報的物質,來配合歐盟的進口商完成通報的工作。
截至2017年,ECHA共發布了兩批的182種SVHC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