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一. 封閉陽臺具有正當合理性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 條 目的:為保證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筑設計 遵守的共同規則。
《住宅設計規范》1 總則 :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范。
本項目套型中,陽臺挑板的設計對防盜,衛生,隱私等方面考慮不足。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和《住宅設計規范》的精神。若不對陽臺進行封閉處理,將埋下很大的安全隱患。
二. 封閉陽臺具有法律依據
1.陽臺是業主私有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由于在購房合同中并未寫明陽臺是外立面業主無權處理,加之業主為陽臺面積交付了費用,故可將陽臺看作是業主對住宅建筑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其所有人,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業主對自己的陽臺進行封閉,是行使,使用處分權能的一種表現。
2.物業引用的法規與陽臺實際情況存在矛盾。
若物業引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將業主私有陽臺認定為外立面,——即非業主私有財產不享受《物權法》與《民法通則》的保護,請物業委托開發商報與相關城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就本項目的陽臺性質進行裁定。若裁定為外立面,我們當停止 封閉陽臺的合同。同時我們也將要求開發商退還陽臺部分相關金額,另外我們將就開發商在住房銷售時將不可行使使用權限的外立面當作可行使使用權限的專有部分進行銷售的欺騙行為和違規操作進行法律責任追究。
3.業主對自己陽臺的封閉未侵犯其他人利益
我們業主對陽臺的封閉式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未妨礙建筑物的正常行使和損害區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們對陽臺的封閉沒有破壞結構,沒有向外側擴展延伸,沒有侵犯其他住戶的采光通風。不構成任何公共威脅。我們封閉陽臺使用的材料及樣式統一,并未影響小區內的整體美觀、市容環境及其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