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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續展所謂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其為10年。那么,是不是所有注冊商標滿了10年,有效期就一概終止,商標專用權就一律不受法律保護呢?對此,我國《商標法》第24條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注冊商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注冊商標人如需在期滿后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就應當在期滿 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有特殊情況未能在這個期間申請續展的,還可以享受6個月寬展期的待遇。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只要商標權人認為需要,可以無數次地申請續展,因而可以長期地使用該注冊商標,使已確定的商標信譽得到長期保護,尤其是對那些 續展的意義就理顯得重要。同時,商標權續展作為商標權人的一種民事權利,又是建立在商標權人自愿基礎上的,對那些期滿后不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續展申請權,而由商標局注銷其注冊商標,從而喪失商標專用權。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或者會使一些企業長期使用樹立起來的商標信譽隨之受到損害,若商標因未續展而被另一家企業注冊,原商標注冊人應失去了重新注冊的補救機會,如果被注銷商標是 注冊商標,而獲得 注冊的時間又是5年之內,那么,根據《商標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該商標在主權國被注銷,就意味著失去在其他國家獲得的商標專用權。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除那些因商品不適銷對路,或因企業管理不善而轉產、停產、破產、原商標無需續展的以外,應慎重考慮注冊商標的續展,充分利用好這一民事權利,以保護企業的利益。二、注冊商標的要求各程序商標續展注冊對一個企業來說,雖說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法律程序,但也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和規定和程序辦理。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續注冊申請書2份(其中1份由核轉機關留存),商標圖樣5份,續展注冊申請書應當寫明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證號、有效期限屆滿日期、申請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申請續展的日期等。申請人在交送續展注冊申請書的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