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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摘要
原告朱某某訴稱,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以下簡稱浦東教育局)于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原告戶籍地址(原告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沒有對口的小學。被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權。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訪被告浦東教育局的相關部門,要求被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給予原告小學就學學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復和拒絕履行。原告要求被招錄到浦東新區區域內離原告戶籍地由近及遠的公辦小學內,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機會。原告為能否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入學而精神緊張,故要求:1、判令被告給予原告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的學位(學額);2、判令被告賠付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
被告浦東教育局辯稱:1、被告有權制定上海市浦東新區招生計劃、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2、被告履行了法定職責,通過網站公開了各小學對應的地段及入學通知,對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問題均予以了答復,被告并非拒絕將原告戶籍劃入對口小學,也并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權;3、原告戶籍沒有對口小學,系因其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模嚴重短缺,根據人口規劃應配置的教育設施小學班級規模至少50個,但目前只有2所小學,只有40個班級的配置;4、原告戶籍地的住宅新建時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設施,而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征求被告的意見,但原告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均沒有任何部門向被告征求有關該住宅建設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雖然原告戶籍地無對應小學,但在原告提出相關申請后,被告曾先后提出就讀上海市第六師范學校第二附屬小學、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的方案。被告于2014年5月9日書面告知原告所就讀的小學,故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弄**號***室房屋產權人為原告、朱某、宋某某,該房屋地址同時系原告朱某某戶籍所在地。2014年3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浦東教育局第二教育署就原告入學問題進行咨詢。3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到被告信訪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解決原告小學入學問題。4月1日原告看到了被告官網上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