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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動者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并處于診治期間,用人單位能否以礦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
案 情
2013年12月,趙某入職某煤礦從事井下爆破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月,某煤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考勤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并進行了公示,趙某亦學習了該規章制度。《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礦工15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趙某入職時及入職后,某煤礦從未組織過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016年6月,趙某感覺肺部疼痛,告知領班隊長后,入住某醫院檢查,診斷為疑似矽肺病,住院診治至2016年9月。
2016年9月,某煤礦以趙某礦工時間長達三個月,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考勤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解除與趙某勞動關系的決定。2016年10月,趙某被診斷為矽肺病三期。
2016年11月,趙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某煤礦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結 果
裁決某煤礦違法解除與趙某的勞動關系。
簡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