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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紛糾的成因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紛糾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紛糾。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紛糾的原因。
標準合同紛糾和非標準合同紛糾
1、標準合同紛糾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紛糾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2、非標準合同紛糾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紛糾均為非標準合同紛糾。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紛糾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紛糾、合同履行紛糾、合同變更紛糾、合同轉讓紛糾、合同終止紛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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