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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因雙方發生紛爭,王先生辭退了吳女士,并要求其搬離系爭房屋。但吳女士認為,雙方簽有租房合同,且租期還有兩年多,要求繼續履行租房合同。雙方協商不成,吳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按照雙倍租金標準向其支付違約金3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以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租賃關系為由判決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吳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雙方不存在真實的租賃關系 法院駁回“承租人”訴請
吳女士上訴稱,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其符合申領廉租房補貼的條件,與王先生簽約是為了辦理補貼備案登記手續,并非惡意套取補貼款。簽約時,其還在王先生家里做保姆,包吃包住,雙方是雇傭關系。備案登記手續辦妥后,補貼款付到王先生賬戶上,這時其要求以承租人的身份正式入住王先生家,遭到拒絕,法院應保護其作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
就本案的爭議焦點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房屋租賃關系,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雙方要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如果要成立,前提之一就是雙方具有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就現有事實而言,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未有詳細約定,明顯存在疏漏,不合常理,且吳女士也自認在簽約時雙方為“雇傭關系”,簽約是為了辦理廉租房補貼備案手續,在補貼款到賬后才要求以承租人身份入住。吳女士自2014年入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