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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阿勤與阿聯所簽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合同約定阿勤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購房款150萬元,阿勤因資金周轉原因,口頭與阿聯協商將支付該筆購房款的時間延至2015年9月25日。綜合案情及雙方的陳述主張,可以認定雙方協商延期付款,而阿聯要求加價20萬元,雙方未達成一致。根據銀行憑證可以證明阿勤在2015年9月25日已備齊了該筆購房款,但阿聯拒絕受領。阿勤未依約付款,構成違約,但并未達到致使阿聯不能實現合同訂立目的的程度,不構成根本違約。
關于阿聯配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售房事宜,法院認為,合同約定若發生房產紛爭或債務債權等概由阿聯負責,阿聯保證已征得所有產權共有人的同意才出售。本案經一審法院追加阿聯妻子作為共同被告后,阿聯才主張其妻不同意賣房,阿聯夫妻沒有證據證明其此前有向法院或阿勤提出不同意售房事宜。結合阿聯對收到阿勤支付的100萬元購房款去向的說明等,足以認定其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訟爭房屋出售事宜。
據此,廈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承辦法官林巧玲解析,合同解除是受到合同嚴守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限制實質約束的。本案中,阿勤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且表示愿意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尾款,從鼓勵交易、促進合同履行、維護交易穩定安全考慮,法院判決房產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合情合理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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