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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區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浦東區勞動合同糾紛處理律師 公鼎供
上海浦東區勞動合同糾紛律師-郭軍律師工作領域涉及:公司、證券、投融資、建筑房產、保險理賠、知識產權等各類訴訟和仲裁。目前專注于公司風險管理、并購重組、企業投融資和商業糾紛等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業務。
浦東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所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
從法律規定來看,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法定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解除須兩個條件:1、具有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2、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或雙方決定解除,即需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或雙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意定解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
從法律規定來看,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從法定終止情形看,勞動合同終止不需用人單位、勞動者單方或雙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現法定事實,勞動合同就依法自行終止。
上海浦東區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需根據解除不同情形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勞動者單方辭職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通知勞動者,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義務,盡管該通知義務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使書面的,但勞動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脅的情形下,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