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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是法定判決離婚的重要情節之一,它對法官是否判決離婚有重要的影響,所以,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分居往往就成了夫妻以及雙方代理律師辯論的焦點之一。那么,現實中夫妻分居該怎么證明才好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分居該怎么證明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里的分居 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的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 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相當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后財產如何分配
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 人民法院1 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