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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報告應當經過鑒定評審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鑒定評審機構負責人后,上報相應的許可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許可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獲得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如果在安裝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安裝許可類別、級別,應當辦理增項的許可申請手續,其申請程序和要求與 申請一致。
第二十一條 獲得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満后需要繼續從事安裝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許可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超過許可證有效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安裝單位提出拘留證申請時,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有安裝業績,沒有相應類別、級別安裝業績的,不允許換證。
換證申請時,安裝單位除提供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裝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二)原《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三)持證期間的業績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