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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評審機構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請。不接受約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接受約請的,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時限。協議和合同的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 取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8個月。換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2個月。
第三十四條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制造現場進行鑒定評審。
第三十五條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制造現場進行鑒定評審。
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級別、設備類別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資質申請單位,由資質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資質申請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時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級別、設備類別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資質申請單位,由資質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資質申請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時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