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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單位上報的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向備案申請單位發出《型式備案證》;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向備案申請單位發出《起重機械不予型式試驗備案通知書》(格式見附件H)。
《型式備案證》上應當載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單位注冊地址、產品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設備類別、品種、型號、規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機構注冊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第二條 對于取得《型式備案證》的制造單位和代理機構,其備案信息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三條 型式備案的制造單位和代理機構名稱、地址等變更的,參照本規則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