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條 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在網上填寫《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申請書》(以下簡稱《備案申請書》),并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備案申請書》封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制造單位公章);
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應當指定境內代理機構(單臺進口或者隨著工程項目進口使用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的代理機構可以是使用單位),并且簽訂代理協議。代理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責任,聲明產品全部為進口等有關事項。代理機構作為備案申請單位,按照本規則要求,辦理備案。
第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制造單位或者代理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且出具《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受理通知書》或者《備案不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G)。
《備案受理通知書》有效期為12個月,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在其有效期內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三條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進行。
第四條 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在型式試驗完成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申請書》;
(二)《備案受理通知書》;
(三)《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
(四)進口起重機械的代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