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四十四條制造單位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時,因改制或者批準的生產場地整體搬遷無法按期換證,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暫緩換證申請,并且按照有關要求填報《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申請時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或上級機關)批準改制的文件或者批準搬遷的有關資料作為附件一并報送。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換證,暫緩期不超過1年,由發證機關更換有效期至暫緩期限的許可證書。暫緩期滿前通過換證的,該單位換發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應當從4年中扣除暫緩期的時間。新換發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仍然按照暫緩期前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算起。
第四十五條制造單位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活動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換證。未按期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制造活動。
制造單位應當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 節至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換證申請受理后,制造單位不需要試制產品,可以直接約請評審機構進行換證評審。
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從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從新批準之日起算起。
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制造單位,從其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到新批準換證之日止,不得繼續從事制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