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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需要增項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許可增項申請,注明增項的內容。
增項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 節至第三節的規定辦理。增項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完成。
只增加設備類別的,資質申請單位可以提出免評申請。發證機關經確認,對于原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正常、原發證設備類別的許可資源可以滿足申請增項的設備類別制造條件的資質申請單位,可以直接予以免評。予以免評的,經發證機關審批后直接增項并換發《制造許可證》。
第二條 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需要變更單位名稱(以下簡稱更名)、變更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名稱(以下簡稱更址)、將原有許可的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搬遷到新的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以下簡稱遷址)時,應當在其營業執照變更后向原《制造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
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原件一份);
(二)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應當反映出制造單位名稱變更前后的關系,或者制造單位制造地址遷址后注冊地址和新遷制造地址的關系。
更名、更址和注冊地址遷址的,不需要鑒定評審,發證機關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資質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