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九條評審機構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編制評審記錄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規定的內容、要求和程序,組織對資質申請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第三十條資質申請單位在取得《受理決定書》后,約請進行鑒定評審前,應當在受理的相應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中,相應試制造一臺產品,其試制造產品應當滿足附件E相應“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的要求,并且達到產品的出廠狀態,但在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前不得出廠。
對于有制造監督檢驗(以下簡稱制造監檢)要求的,資質申請單位還應當約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試制造的產品進行制造監檢。
第三十一條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決定書》有效期內約請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約請時應當填寫《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受理決定書》(復印件);
(三)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質量保證手冊;
(六)試制產品的制造和制造監檢(有制造監檢要求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二條評審機構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請。不接受約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接受約請的,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時限。協議和合同的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