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并且滿5年以上;
(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