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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并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的、省級檢驗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并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等資料;
(七)本地區內有相當數量的擬申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