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七條 《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制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制作,統一編號并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制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范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