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適用項目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后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制造條件的鑒定評審材料后,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制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制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于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后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