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二)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后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合格后即可制造該產品;
(三)取證單位制造特種設備的類型、型式、規格增加或變更,其增加或變更后的設備超出原取證產品覆蓋范圍的,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取證單位原有基本條件或質量管理體系不能保證新產品質量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對存在差別部分補充進行評審,取證單位除將產品送交第十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變更項目的型式試驗外,還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換發新的《制造許可證》后,方可制造該產品;
(四)取證單位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可以繼續制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
(五)取證單位制造場地或質量管理體系變更,如受理機構審查確定其變更將會影響產品質量的,取證單位應約請第十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補充評審,經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取證單位可以繼續制造許可范圍內的產品,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制造;
(六)取證單位擬增加或變更制造特種設備的種類時,應當按照《目錄》明確的許可方式和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另行申請相應的制造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