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二條 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制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條 《制造許可證》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制造該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辦理型式試驗和制造條件評審,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查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制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制造取證產品的匯總表(按型式匯總);
(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換證評審須按照《評審記錄》等要求評審,并 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認可范圍進行制造并銷售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隨機抽查取證產品質量的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