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條 制造單位的生產場地和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賃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它有效證明應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
許可條件要求的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不允許承租,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許可證有多處制造地址的,每一處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產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作業人員、技術工人不允許與其他制造地址內的相應資源共用,其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可以共有,但其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生產要求。
同一制造許可證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允許共享。
第二條 制造單位應當與附件E中要求的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勞動合同(所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所聘人員繳納工傷等相關保險。
第三條 A1、A2級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不得外委。
B、C級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單位承擔,也可以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簽訂外委協議,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單位出具相應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當由委托的制造單位負責,并且納入制造單位起重機械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由制造單位自己承擔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應當與申請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由制造單位外委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