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條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要求和制造單位資源條件要求兩部分。
第十一條制造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規定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并且具備與申請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場地、廠房、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具體要求見《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條件》(附件E)。
制造單位不得與其他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共用同一資源條件。
第十三條制造單位的生產場地和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賃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它有效證明應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
許可條件要求的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不允許承租,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