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三十一條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決定書》有效期內約請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約請時應當填寫《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受理決定書》(復印件);
(三)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質量保證手冊;
(六)試制產品的制造和制造監檢(有制造監檢要求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二條評審機構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請。不接受約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接受約請的,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時限。協議和合同的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 取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8個月。換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2個月。
第三十四條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制造現場進行鑒定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