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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制造現場進行鑒定評審。
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級別、設備類別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資質申請單位,由資質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資質申請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時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級別、設備類別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資質申請單位,由資質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資質申請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時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第三十六條 取證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條件”處理。換證鑒定評審發現不合格項的,不提整改要求和時間,直接出具“不符合條件”結論。
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整改確認后的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期、擱置、處理上報資料。
現場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對于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資質申請單位如需要再次申請相應許可證,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并且必須約請原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