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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評審機構應當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期限內向發證機關上報鑒定評審報告等資料,逾期未上報的,發證機關可以不予接受。
第三十九條評審機構上報資料齊全并且符合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發證機關向資質申請單位頒發《制造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資質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條《制造許可證》上應當載明制造單位名稱、注冊地址、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許可證》上有多處制造地址的,應當注明每處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
第四十一條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及其許可信息由發證機關統一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