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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許可審批機關對安裝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安裝單位,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將兩份申請表返回安裝單位(其中一份交鑒定評審機構),一份申請表交許可審批機關的下一級質量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一份申請表由許可審批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裝單位,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不能證明安裝單位已經達到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 申請資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對不予受理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予受理意見,并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安裝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 申請資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申請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未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