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七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適合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格及數量試制產品。許可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型式試驗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許可沒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
第十八條 負責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型式試驗約請后15天內派兩名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并且及時安排型式試驗。對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不需要進行鑒定評審的,型式試驗機構現場取樣時,還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是否滿足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 (二)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以及許可標志的使用規定; (三)審查設計資料、工藝文件,查看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和其他 條件是否滿足要求,檢測手段是否與制造的產品相適應,并且跟蹤檢查產品制造過程?,F場取樣時發現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型式試驗單位不得取樣并且在15日內向審批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的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型式試驗結束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合格的,還應當出具型式試驗證書。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請單位保存,一份型式試驗機構存檔,一份用于辦理有關許可。許可項目型式試驗不合格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