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五條 負責受理的機關對制造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制造單位,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將一份申請表和電子文本報送審批機關,兩份申請表返回申請單位,另一份申請表由負責受理的機關存檔。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制造單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受理意見并且出具不受理決定書,并且報送審批機關: (一)申請材料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 申請材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制造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 材料申請許可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制造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未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制造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產品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由制造單位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約請生效后將鑒定評審通知單和型式試驗通知單報審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