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質量管理體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與許可產品制造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形成質量管理手冊、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十二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申請產品制造過程的監督檢驗。
第三章 制造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境內制造單位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境外制造單位和采取型式試驗方式許可的制造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制造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并提交電子文本); (二)企業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企業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樣本或者產品簡介; (七)質量管理手冊; (八)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注:境外制造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當附中文譯本或者英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