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三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按照產品類別、品種、許可級別和產品范圍確定許可范圍,具體劃分見附件A。壓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蝕壓力管道元件、低溫絕熱管、直埋夾套管、壓力管道制管專用鋼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許可采用型式試驗的方式。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境內、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工作,并且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壓力管道制管專用鋼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許可申請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受理。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部分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審批,并且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許可審批,具體的委托項目見附件A。
第五條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應當在其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上使用“許可標志”(樣式見附件B)和許可證號。
第六條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資格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相關型式試驗工作的型式試驗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門合法注冊。同一制造單位在同一城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有多處產品制造地址時,可以提出一份申請;同一制造單位的多處產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時,應當分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