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三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如果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或者擴大許可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制造許可申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制造和經營活動;
(二)不得涂改、轉讓或者出賣《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不得超過許可范圍制造產品或超過許可范圍使用許可標記;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賣)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或者產品銘牌;
(五)不得貼牌或被貼牌生產許可范圍的產品;
(六)不得向用戶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 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負責受理的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應當在提出換證申請前完成。逾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