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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太倉廢水設備/電子生產廢水設備/中水回用設備
(馬錦玉 18151073719)
中水回用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于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于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于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于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準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于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于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準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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