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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發(fā)工資簽勞動合同,掛繳佛山社保辦理,深圳社保五險掛繳公司
2018年6月21日,王小剛入職佛山XX公司,崗位是業(yè)務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職期間,佛山XX公司為王小剛繳納了社會保險,與其約定的工資構成為底薪2200元加業(yè)績獎金加補助。其中,業(yè)績獎金由基本獎金加拓展費組成。
2018年8月31日,王小剛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并于當天結束工作后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當時,公司承諾王小剛的8月份全部工資將在2018年9月的發(fā)薪日發(fā)放。
2018年9月25日,佛山XX公司發(fā)放8月份工資時,王小剛發(fā)現公司并未支付其當月產生的拓展費,只支付了底薪、補助和業(yè)績獎金中的基本獎金。對此,佛山XX公司的回復是:在王小剛入職時就簽訂了入職告知書,上面載明如果個人離職,結算日之前的拓展費不予結算和發(fā)放。
佛山XX公司解釋說,因為工資是下發(fā)制,王小剛2018年8月份產生的拓展費,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在2018年9月初統(tǒng)計結算,并于2018年9月25日發(fā)放。但是,因為王小剛因個人原因于2018年8月31日離職了,因此,公司將不予核算其8月份產生的拓展費。
王小剛不同意佛山XX公司的解釋,遂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份的拓展費3000元。
裁決結果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王小剛支付其2018年8月拓展費3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小剛工資構成中的拓展費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實際上,即使公司把該筆費用換成其他五花八門的任何名稱,也不能掩蓋其實際性質,即它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事實。因此,即使企業(yè)內部制定了規(guī)章制度約定了個人離職不予發(fā)放拓展費,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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