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銷售過期食品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時間:2016-03-03 14:06:52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304
本報訊(記者 李淵 通訊員 譚逸馨 蔣君偉)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銷售過期產品而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
2015年10月20日,朱某在常熟一家
副食品店以400元的
價格購買了
蟲草子實體兩罐。不過,朱某回家后發現這兩罐蟲草子已經過期,他隨后與老板交涉,要求老板退款并支付賠償金。這家副食品店的老板承認銷售的產品已過期,愿意退貨、退款,但不愿意承擔賠償金。
雙方交涉無果,朱某隨后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副食品店退款并承擔十倍賠償金。常熟法院審理認為,食品經營者應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店方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故法院依法判決常熟某副食品店退還朱某400元貨款及賠償十倍價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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