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途中遇車禍 可獲工傷和交通事故2份賠償
時間:2016-02-18 22:28:42 來源:網易網 點擊量:1098
中新網連城2月18日電 職工在上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間遭受交通事故,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呢?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18日披露,該院判決原告連城某窗飾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陳某醫療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35535元。
陳某在連城某窗飾制造有限公司從事操作員工作,一日從家中出發去公司上班途中,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碰撞,造成陳某受傷。該事故經連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因陳某受傷后公司未為陳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陳某于2013年7月自行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陳某在本起交通事故致左手受傷為工傷。陳某的受傷情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為因工傷殘十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014年4月,連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作出工傷賠償仲裁。原告認為被告的醫療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項已經由交通事故核銷,仲裁裁決認定由原告方承擔不符事實不合法理,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是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被告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本案存在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責任相競合,由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賠償的給付,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二者的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一樣,因此被告陳某有權得到雙份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原告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陳某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依法應由原告承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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