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算命想發財兩年無果 算命先生被判返還錢款
時間:2016-02-18 18:36:35 來源:網易網 點擊量:1052
沈陽一位大媽經人介紹去算命,算命先生許諾她兩年內能發大財,大媽乖乖地交給對方上萬元。
可兩年后,大媽沒發財,怒將算命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認為,所謂的“算命”行為并非我國法律規定的取得利益的合法理由,判令算命先生返還這位大媽19879元。
“算”出兩年發大財 信了
沈陽的王大媽一心想發財,經人介紹找到一位算命先生,想算算自己到底有沒有財命。
算命先生皺起眉頭稱,王大媽命里缺財。大媽一聽心涼了半截,急忙問起化解的方法。
算命先生說,王大媽必須通過算命來增加財運,還許諾經其算命后,保證她在兩年內發一筆大財。
2012年11月,王大媽相信了算命先生的話,并在當天向算命先生的銀行賬戶內分別存入14879元和5000元。
王大媽說,為發大財,此后她又多次到這里算命,先后給付算命先生5萬余元。可兩年后未見“效果”,完全沒有發大財。
苦等兩年沒發財 怒了
王大媽感到自己上當,找到算命先生要其退錢,可對方卻不認賬。
王大媽一紙狀書把這位算命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5萬元。
算命先生辯稱,2012年11月王大媽給自己的“算命”款項,當時王大媽就應當認知其權益受到損害,“現在都過去好幾年了,已超過法定兩年的訴訟時效”;并且,收的錢是朋友間贈予的行為,還強調“都是成年人了,對封建迷信應該有所判斷”。
法院:“算命”系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該錢款與被告替原告“算命”有關,但所謂的“算命”行為并非我國法律規定的取得利益的合法理由,故被告取得原告給付的19879元并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原告。
而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的其他錢款,因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被告承諾原告可以獲得若干金錢利益的最后時間起算,故原告的主張并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日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宣判,被告算命先生被判返還原告王大媽19879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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