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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于稅的高低,而在于它的下游是否為增值稅。如果下游是增值稅, 6%和11%問題不大,因為銀行增加的稅收成本的同時,下游企業獲得了增值稅進項抵扣,二者可以進行“價格博弈”,找到均衡點。胡怡建上海財大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 |
銀行企業如能通過對進項發票的有效管理,實現進項稅額應抵盡抵,提高的一個百分點的稅率帶來的影響就有機會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實現實際稅負降低,分享“營改增”紅利。
周澔宇
安永間接稅合伙人
按“營改增”原理,在設置合理的情況下,對銀行的投資業務影響是最正面的。如果票據和證券投資的業務囊括到增值稅的范疇,按照差額征稅,對銀行是利好。
魯政委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本報記者 黃斌 鐘輝 北京、深圳報道
作為國家稅制的重大戰略改革,“營改增”稅制改革方案自誕生之日起就備受關注。近期,有關媒體關于“金融業"營改增"方案即將出臺,且稅率確定為6%”的消息,引發業內關注。
所謂“營改增”,是指將目前按營業收入對企業征收營業稅的方式,改為征收增值稅。理論上,“營改增”可減少企業重復納稅的問題,并通過打通增值稅鏈條的方式,降低營業稅征收主體下游企業的稅收負擔。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發端于2011年的“營改增”,在陸續出臺交通運輸業、電信業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尚未出臺方案。
對于金融行業中份額最大的銀行業,“營改增”面臨的難題有哪些?營改增后,銀行業在經營方式、利潤結構等方面將受到哪些影響?
為此,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了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安永間接稅合伙人周澔宇,以及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
周澔宇表示,中國是目前全球第一個針對金融業全面征收增值稅的大型經濟體,且實踐中金融業具有業務種類眾多且核算復雜等特征,金融業“營改增”被業內譽為“最難啃的骨頭”。
“和營業稅相比較,增值稅的機制優勢體現在,可通過"環環抵扣、增值征稅"的機制,解決營業稅"道道征收、全額征稅"的重復征稅問題,有利于實現不同行業的稅負公平。”周澔宇說。
為何是塊硬骨頭?
《21世紀》:金融業“營改增”的大背景是什么?為什么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消費性服務業四大行業放在一起,最后才改?
胡怡建:“營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擴圍,即“營改增”方案在地區和行業上的擴圍,即全面推進營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還處于擴圍階段。
擴圍階段背景是:從2012年上海試點“1+6”營改增方案(“1”即交通運輸中的陸路、水路、航空和管道運輸;“6”即現代服務業中六個行業,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業、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到2013年1+6行業的全國推行,再到2014年切入電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務業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個行業如果今年能夠完成,我們就可以說營改增的擴圍改革完成了。
為什么留下這四個行業最后改?
第一,對消費性服務業而言,需要解決從上游購入得不到抵扣而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消費性服務業與生產性服務業不同,其上游是工商業,下游服務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拿到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是毫無差異的,關鍵是定價的問題。因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問題,重復征稅矛盾不像生產性服務業那么突出,消費性服務業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慮簡易征稅。
第二,為什么將金融業、建筑業、房地產業放在一起,到最后才來改?
從事建設施工的公司,買進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往往得不到抵扣,從而導致重復征稅。而建筑業主要是為房地產業提供服務,如果房地產行業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業,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業交營業稅還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與房地產和建筑業二者關系比較緊密,所以需要聯動改革,將三者放在一起改,從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鏈。
魯政委:與增值稅相對應的是營業稅,營改增最大的益處是避免重復征稅。從銀行的角度來講,稅制改革的原則是不能加重銀行的稅負,使銀行的稅負合理化,目前銀行5%左右的營業稅相對是比較重的,國際上是3%。
在銀行業經營國際化背景下,外資銀行走進來和中資銀行走出去,若國內稅收較重,則會處于競爭的劣勢。從原理上來講,“營改增”是可以緩解這個問題的。比如在稅收抵扣方面,對原來5%稅率進行重新設置和調整。
《21世紀》:目前銀行業稅制結構存在哪些問題?“營改增”方案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執行中可能遇到什么問題?
胡怡建:目前銀行業采用的是計繳營業稅方式,稅率為5%。但由于銀行業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稅的企業,銀行繳納營業稅,就無法給下游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增值稅鏈條斷裂,導致下游企業成本上升。同時,銀行也需要設備供應商提供設備,技術服務商提供技術服務,也存在進項重復征稅問題。
目前國際上實行增值稅國家,對金融普遍采取免征增稅政策,那么,中國應該如何改為好呢?
我認為需要分類進行。第一,對于理財業務,比如,銀行為客戶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財服務,同一般的服務一樣,應該按照一般生產性服務6%征稅。
第二,對于信貸服務,從全世界來看,普遍采取免稅。但免稅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進項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為其他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得不到抵扣,無法形成抵扣鏈。由于我國現行實行營業稅,銀行又是高利潤行業,不可能對其免稅。如果我們采取簡易征稅,相當于增值稅名稱,營業稅實質,對金融業未必是好事。如果營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稅征稅,盡管銀行本身來講稅率提高,稅負可能增加,但其開出去的發票,由不能抵扣的營業稅發票,改為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從產業角度來看整體稅負有可能減輕。因為下游企業稅負減輕,下游企業減稅幅度大于試點企業增稅幅度。
第三,對于金融衍生品,其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而不是經營。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來講,投資實際上考慮的不是征流轉稅的問題,而是征所得稅,沒有所得就不征稅。對金融衍生品,我們主張實行免稅法。第一計量困難,第二其實是投資,可通過所得稅調節。可避免計算麻煩,也有利于鼓勵金融衍生業的發展。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稅率應該定在多少,有人說6%,也有人說11%。我認為關鍵不在于稅率高低,而在于銀行下游企業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其下游服務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還是11%征稅差異不大。因為在提高銀行增值稅稅率增加稅收成本的同時,下游企業獲得的增值稅進項抵扣也相應增加。這樣會形成“價格博弈”,找到新的價格和稅負均衡點;如果下游不是增值稅,稅率高低就有影響。
魯政委:按增值稅的定義和原理,銀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項目不是很多,解決方法有兩個:一是確定一個更低的稅率來解決;二是設置專門的增值項,也就是合理的進項抵扣。
“營改增”中,我認為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對于任何一個征稅的政策,都要考慮到征稅的成本和收益的權衡問題,如果一個稅收設置的很精細、公平,但是執行成本非常高,那就違背了權衡的原則。如果按照傳統的收付開票機制,需要統計的稅種和筆數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銀行的系統需要更新。銀行和稅務機構可以采取類似于電子單口令確認的方式,這個系統還必須把企業客戶銜接起來。
其次,銀行許多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行稅收和總行稅收存在分配設置的問題。“營改增”也必須應對考慮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分別去執行,年末總行再進行統籌。
《21世紀》:預計金融業“營改增”方案接下來會怎么推進?
周澔宇:我認為,金融業“營改增”政策的發布和實施將分為三步。
第一步是入圍行業框架性文件的發布,這一文件將僅包含入圍行業的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方法以及過渡期的措施,發布時間預計在6月底至7月初。銀行業的框架性征收辦法預計為一般征收,對銀行業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額,即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征收增值稅。
其中,在銷項稅額方面,銀行業的應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中間業務收入,上述主要收入的適用稅率均為6%,除金融商品買賣收入的課稅對象是買賣價差之外,其他兩類收入的課稅對象為收入全額;在進項稅額方面,利息收入的進項稅額可能暫時不能抵扣,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不存在抵扣進項稅額問題,中間業務收入則可以抵扣進項。
第二步是入圍行業營改增實施細則的發布,預計將在8月至9月推出。
第三步是入圍行業“營改增”政策的正式實施,預計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1月將正式實施。
“營改增”對利潤影響幾何?
《21世紀》:“營改增”將給銀行的內部管理帶來哪些挑戰?
周澔宇:考慮到從框架性文件公布到正式實施的時間間隔,銀行企業可能最長只有半年的時間來進行準備,包括前期的業務、流程系統的梳理、分析差異和影響、制定實施方案,中期的實施方案落地實施與人員培訓,后期的實施效果的跟蹤反饋與調整優化等一系列工作。
根據我們的經驗,以上工作如需在半年之內順利完成,銀行業需要學習“營改增”的相關經驗、獲得相應的資源支持等,這將是銀行業面臨的巨大挑戰。
例如,銀行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與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性程度很高,將眾多的信息技術系統的作用,包括哪項業務對應哪些信息技術系統,梳理清楚,才能進一步進行差異和影響分析,這項工程的工作量較大;又如,“營改增”之后,銀行企業所需處理的發票量遠比目前要多,對如此大量的發票如何管理,以及業務系統如何與財稅系統實現有效對接等等,這對于之前與增值稅并無任何關聯的銀行企業來說,都將是需要面臨的重大挑戰。
總的來說,銀行業實施 “營改增”的難點主要在于進行流程改造、實施信息技術系統改造、實現業務與稅務配合銜接等。
《21世紀》:預計“營改增”之后,對銀行業的盈利影響有多大?
周澔宇:從金融行業一般情況來看,金融企業普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銀行主要費用構成中的工資薪金及基本性支出這兩部分支出通常無法作為進項稅抵扣,有機會進行進項稅抵扣的成本費用中實現抵扣的預計占三成左右。考慮金融行業的特點,如果金融業增值稅的稅率定為6%(而不是11%),相對于目前營業稅5%的稅率而言,銀行企業如能通過對進項發票的有效管理,實現進項稅額應抵盡抵,提高的一個百分點的稅率帶來的影響就有機會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實現實際稅負的降低,切實分享“營改增”的紅利。
目前存在的主要政策爭議是對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稅是否允許抵扣進項問題。除了一些本來就免稅的業務,如果允許進行進項抵扣的話,則銀行同業拆借的資金成本部分就可以作為進項抵扣。利息收入能否進行進項抵扣對于銀行業本身的稅負影響并不大,然而對于與銀行有密切資金業務往來的大量上下游行業預計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比如,一個資金密集型行業,比如房地產業,可能因銀行貸款利息不能作為成本支出進行抵扣,而享受不到“營改增”的紅利。
魯政委:目前,銀行業“營改增”的具體方案還沒確定,但是需明確的是銀行“營改增”并不意味著銀行只存在增值稅,應該有其它的稅,增值稅只是銀行需要交的主要的稅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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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斌 鐘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