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店主賣盜版圖書獲刑3年半:侵犯著作權
時間:2015-06-07 08:33:37 來源:京華時報 點擊量:334
男子網上賣盜版圖書獲刑3年半
京華時報[微博]訊(記者張淑玲)和一快遞員聊天時得知網上賣書賺錢,李某辭工后在淘寶網[微博]開店銷售盜版圖書,兩個月賣出近1.2萬冊。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罰款8萬元。
2013年7月,李某在一電器公司做銷售。他發現公司附近的一快遞公司生意火爆,在和快遞員聊天后他才得知,快遞公司寄送的多是盜版圖書。李某心想在網上賣盜版書能掙錢,便用母親的身份證和文化經營許可證在淘寶網上申請了圖書銷售店鋪。
后到圖書市場看貨時,其得知司法考試叢書賣得好,于是開始銷售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厚大圖書系列”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其以每套(三冊)20元的價格從圖書市場買進,以圖書標價2到3折、即三四十元的價格售出,在2014年4月至6月間,其共銷售司考系列《劉鳳科講刑法》等圖書共11967冊。2014年6月11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其住所起獲非法出版物548冊。
海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李某和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李某只是銷售圖書,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罪。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便發行其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但鑒于部分非法出版圖書尚未銷售即被起獲,減輕了部分社會危害,且其能如實供認罪行,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罰款8萬元。
>>法官釋法
海淀法院法官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侵犯著作權罪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而“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等活動。該案中,李某通過網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于批發或零售,故應認定為刑法上的“發行”行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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