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嚴禁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
時間:2015-06-02 19:48: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點擊量:212
中新網6月2日電 據國家數據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通知,嚴禁稅務人員出現強制、指定或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等5類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行為,并對稅務機關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從業提出了管理要求,徹底斬斷稅務干部與涉稅中介行業的利益鏈條。
涉稅中介服務是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防范涉稅中介違規,近年來,稅務總局加大力度規范涉稅中介,將嚴肅查處稅務干部在涉稅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兼職取酬、強制稅務代理等作為稅務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的主要任務,并將其列入稅務系統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八不準”。稅務代理行業完成清理整頓、脫鉤改制后,稅務總局強化管理,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不得利用業務指導、行政監管進行“尋租”,不得同涉稅中介機構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并把稅務干部與涉稅中介機構勾肩搭背、搞利益輸送案件作為“亮劍工程”的重要查處對象,深入開展利用涉稅中介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專項整治。但仍有個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規參與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牟取利益的情況,為此,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再揮利劍,對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通知明確,稅務人員嚴禁出現5類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包括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就業;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通知強調,稅務機關領導干部要嚴格落實報告、回避、職后從業限制等3項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要在每年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填報配偶、子女等從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應該回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涉稅中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中介營利性活動。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涉稅中介監管的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人事、紀檢監察和注冊稅務師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監管機制,徹底斬斷稅務機關和人員與涉稅中介的利益鏈條。同時,加強涉稅中介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建立信用考評機制,引導涉稅中介機構健康發展。
涉稅中介服務是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防范涉稅中介違規,近年來,稅務總局加大力度規范涉稅中介,將嚴肅查處稅務干部在涉稅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兼職取酬、強制稅務代理等作為稅務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的主要任務,并將其列入稅務系統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八不準”。稅務代理行業完成清理整頓、脫鉤改制后,稅務總局強化管理,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不得利用業務指導、行政監管進行“尋租”,不得同涉稅中介機構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并把稅務干部與涉稅中介機構勾肩搭背、搞利益輸送案件作為“亮劍工程”的重要查處對象,深入開展利用涉稅中介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問題專項整治。但仍有個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規參與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牟取利益的情況,為此,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再揮利劍,對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通知明確,稅務人員嚴禁出現5類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包括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就業;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通知強調,稅務機關領導干部要嚴格落實報告、回避、職后從業限制等3項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要在每年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填報配偶、子女等從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情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應該回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涉稅中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中介營利性活動。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涉稅中介監管的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人事、紀檢監察和注冊稅務師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監管機制,徹底斬斷稅務機關和人員與涉稅中介的利益鏈條。同時,加強涉稅中介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建立信用考評機制,引導涉稅中介機構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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