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觸電受傷,雇主賠償案例分析
時間:2015-05-23 01:04:52 來源:電工之家 點擊量:301
【案情回放】
一工人在違法施工中觸電受傷
2009年下半年,江蘇姜堰市供電公司周橋供電所為周橋鎮工業園區架設了一條10千伏線路。2010年1月5日,周橋供電所在園區檢查時發現,斯爾瓦公司建廠用于搭腳手架的毛竹已伸到10千伏線路邊,施工人員與10千伏線路垂直及安全距離不足(安全距離為5米)。更為嚴重的是,一旦廠房封頂后,將給線路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檢查人員當即找來該企業負責人,開出了整改通知單,責令對方立即停止施工,按照法律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整改。但廠方瞞著檢查人員連夜施工。
2010年1月7日夜,施工人員周某拆卸模板時,手中的鋼管碰到廠房上方的高壓線,墜地受傷,造成后椎體壓縮性骨折等嚴重后果。
為此,周某將雇主李某、違法建筑產權人斯爾瓦公司告上法庭,并以未能制止違法建房行為為由,將市供電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法律判決】
法院判李某和斯爾瓦公司共擔責任
2011年6月12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李某作為原告的雇主,在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被告斯爾瓦公司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在高壓線下違法建房,是導致原告觸電受傷的直接原因。故判處李某和斯爾瓦公司共同擔當賠償責任。
法院駁回了周某對姜堰市供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識:(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地段。斯爾瓦公司所建廠房不屬于人口密集地段,故供電公司沒有設置安全標識和標明保護區寬度的義務,與原告周某受到的人身損害之間無因果關系,故供電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法院判決法律依據充分
江蘇省偉業律師事務所周宏慶主任認為,近年來,違法建筑上發生人員觸電的事故屢見不鮮。本案中,法院駁回周某對供電公司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法律依據。
《電力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實施安全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業。但斯爾瓦公司在廠房施工之前并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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