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上寫著“住宅” 辦房產證時卻成商業房
時間:2015-03-13 05:29:33 來源:企業資訊網企業資訊 點擊量:263
王成喜 繪
開發商 當時合同模板寫錯了
業主 這意味著要多交很多費用
律師 應按照住宅辦理房產證
西安晚報訊(記者王海鵬 實習生張雪)合同上約定的商品房用途為住宅,可開發商在通知辦房產證時,性質卻變更為商業。南郊羅曼公社A座眾多業主很氣憤,這意味著他們要多交很多費用。開發商對此的解釋是“合同模板寫錯了”。
業主反映
買的住宅被改成商業性質
王先生是南郊羅曼公社A座的業主,得知辛辛苦苦攢錢購買的房子要按照商業性質來辦理房產證時,他很是生氣。
“開發商這就是欺騙”,王先生說,2007年,他在此小區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買房時開發商是按照住宅用房向他們銷售的,而且購房合同第三條上也明確約定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可最近在辦理房產證時,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卻告知他們房屋的性質為商業。
“如果改成商業性質,那就意味著業主們不但要多交錢,而且以后的水電、物業也都是高收費”。業主王先生給記者計算了一下,如果改成商業性質,首先業主要補交總房款1.5%~2%的契稅,其次水、電、物業均要按照商業性質來收費。
開發商解釋
合同模板搞錯了沒法更改
記者了解到,業主王先生所在的羅曼公社共有A、B兩座,其中A座緊臨太白南路。
A座業主何女士說,B座的房產證已經辦理完畢了,性質為住宅。為什么A座就成了商業辦公的呢?同一個小區,兩棟樓為什么是兩種性質的產權?
羅曼公社的開發商陜西益興實業發展公司一位楊姓工作人員解釋,當時合同模板搞錯了,沒法在第三條上作出更改,最后就在第十八條上作出了補充。
楊姓工作人員還說,這塊地在審批時就是綜合用地,產權只有50年,而且業主們也都是知道的。后來在辦理房產證時,因為A座緊臨太白南路,按照城市設計規劃要求,只能辦成商業性質用房。
律師觀點
開發商應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
記者注意到,A座業主們所持的都是正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而第十八條則又約定買受人的房屋僅作公寓、辦公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前后兩條規定是否矛盾呢?為此,記者咨詢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張富俊律師,他認為合同第三條已經明確約定了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開發商所說的第十八條僅是對房屋用途的約定。因此,開發商就應該按照住宅給業主們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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